鄒城房產網訊
| 來源:鄒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須知
各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家庭,當前,鄒城市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工作正在進行,如下事項請予關注:
1、取得方式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家庭遵循自愿原則,通過繳納政府收益價款方式,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完全產權,住房性質變為普通商品住房。不申請取得完全產權的,不需要補交政府收益價款,經濟適用住房性質保持不變。
2、取得條件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為經濟適用住房登記的產權人,申請取得完全產權需經享受該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家庭成員書面同意(離異的按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執行);
(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以購買合同簽訂日期為準)且已辦理產權登記,或因繼承、遺贈以及法院裁定、判決、調解等法定原因確需轉讓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
(三)無法規、規章規定等不得受理其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完全產權申請的情形。
3、辦理程序
(一)申請人(夫妻雙方)持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鄒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產管理和住房保障科(平陽東路2777號鉅鑫大廈主樓213室,咨詢電話:0537-5299366)提出申請,并現場填寫《鄒城市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申請審核表》:
1、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家庭成員身份證原件,離異的需要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留存復印件一份);
2、經濟適用住房不動產權證原件(留存復印件一份);
3、購房發票原件(留存復印件一份),發票原件丟失的,提供加蓋企業公章的發票復印件;
4、辦理前兩日內的不動產登記證明和商品房網簽備案證明;
5、按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出具政府收益價款繳納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按照第六條進行處理。
(三)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一次性足額繳納政府收益價款。
(四)申請人持申請審批表和繳納政府收益價款證明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房屋完全產權登記手續。
4、辦理時間
工作日隨時辦理。
5、政府收益價款繳納標準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按以下標準計收政府收益價款:
(一)2007年11月19日前(含當日)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執行《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魯財政綜字﹝2000﹞10號),政府收益價款=屆時同區位普通商品住房交易單價×1%×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其中,“屆時”是指購房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出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完全產權書面申請時間,下同)。
(二)2007年11月19日后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繳納的政府收益價款計算方式為:(屆時同區位普通商品住房交易單價—經濟適用住房原購買單價)×50%×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
6、經濟適用住房小區交易計稅基準價格
參照《關于調整鄒城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基準價格的通知》(鄒財字〔2020〕3號)文件確定經濟適用住房交易計稅基準價格:
1、雅居小區 基準價格:3600元/平方米
2、怡和家園參照鳧山家園 基準價格:4300元/平方米
3、怡馨家園參照天祥家園 基準價格:3800元/平方米
4、怡寧家園參照學府花園 基準價格:4600元/平方米
7、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住建部等七部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和住建部《關于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保[2010]59號)等文件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購買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退出經濟適用住房,或者通過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對拒不服從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規定或合同約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再購買其他住房的,必須辦理經濟適用住房退出手續,或者通過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完全產權”。
根據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批準,對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按照以下辦法辦理:
1、對于同意變為完全產權家庭,按照(屆時同區位普通商品住房交易單價-經濟適用住房原購買單價)×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計算規則計收,變為完全產權。
2、對于不同意變為完全產權的家庭,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原購買單價由政府回購,回購后房屋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使用。
3、對拒不退出家庭,按照有關規定及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約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自購買之日起,按照市場租金水平補交房屋租金。
1、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后方可上市交易,根據個人情況自愿申請辦理,不存在強制性、強迫性。
2、《鄒城市關于調整鄒城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基準價格的通知》(鄒財字〔2020〕3號)將于2023年1月19日到期,屆時將執行新的交易計稅基準價格。請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家庭酌情掌握辦理時間,避免增加額外支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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